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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3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米发宪与张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发宪,张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570号原告米发宪。被告张轶。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发宪与被告张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米发宪于2016年4月1日以遗漏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发宪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发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米发宪负担100元,退付原告米发宪100元。审 判 长  文晓慧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人民陪审员  陈党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亚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