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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执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杜国强、吴登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国强,吴登洪,罗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83号申请人杜国强,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吴登洪,男,196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罗小英,女,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申请人杜国强对被申请人吴登洪、罗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杜国强于2016年4月1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9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杜国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吴登洪、罗小英价值79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杜国强提供担保的79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佳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