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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与东营市天赋纺织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东营市天赋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649号原告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光辉,该镇镇长。被告东营市天赋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公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诉被告东营市天赋纺织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99元,减半收取7249元,由原告广��县稻庄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高德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何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