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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清信诉安阳市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信,安阳市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436号原告王清信,男。委托代理人付海军,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改霞,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祝卫青,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岩峰,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清信诉被告安阳市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3日受理后,原告王清信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清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信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王清信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梦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