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罗德祥与周祥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祥,周祥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515号原告:罗德祥,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周祥勇,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德祥诉被告周祥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元25元,由原告罗德祥负担。审判员 杨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