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徐静与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静,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724号原告徐静,女,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永新路新都花园3号楼1单元8层C户,身份证号610121199002137089。委托代理人苏赋,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杰,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永新路永新苑虹中园小区1号楼504室,身份证号61010419880803343X。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静与被告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静于2016年4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静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全部退还原告徐静。审 判 长 秦 雁审 判 员 赵 欣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月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