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梁兵团与朱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兵团,朱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751号原告梁兵团,男,出生于1968年8月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云鹏,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志明,男,出生于1987年5月2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兵团诉被告朱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兵团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兵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兵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梁兵团负担。审 判 长 王建生审 判 员 吕改丽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艳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