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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梁兵团与朱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兵团,朱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751号原告梁兵团,男,出生于1968年8月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云鹏,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志明,男,出生于1987年5月2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兵团诉被告朱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兵团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兵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兵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梁兵团负担。审 判 长  王建生审 判 员  吕改丽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艳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