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赛民初字第02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内蒙古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赛民初字第02548号原告内蒙古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7328250-0。法定代表人田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胜,内蒙古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建春,内蒙古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组织机构代码:13737050-4。法定代表人李连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内蒙古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迟玉青人民陪审员 常 春人民陪审员 刘继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白美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