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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张士海与王元英、蔡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海,王元英,蔡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751号原告张士海。被告王元英(曾用名王秀英)。被告蔡知红。原告张士海诉被告王元英、蔡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永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张士海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元英、蔡知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士海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士海负担。审判员  孙永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