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张士海与王元英、蔡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海,王元英,蔡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751号原告张士海。被告王元英(曾用名王秀英)。被告蔡知红。原告张士海诉被告王元英、蔡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永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张士海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元英、蔡知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士海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士海负担。审判员 孙永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