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3001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马德明诉当子扎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明,当子扎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3001民初9号原告马德明,现住临夏市。委托代理人马二洒,现住临夏市,系原告马德明孙子。委托代理人后宏伟,甘南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当子扎西,现住合作市。原告马德明诉被告当子扎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起诉来我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德明委托代理人马二洒、后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当子扎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当子扎西于2014年4月9日在原告经营的临夏市枹罕镇石头洼建材厂预定红砖50万块,当时约定每块砖单价为0.35元,被告当子扎西预付了2万元。建材厂会计马尕苏代表原告以收条的方式与被告签订了合同。随后,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共购买红砖301100块,砖款合计105385元,被告支付了1万元砖款后,再加上之前的预付款2万元,剩余砖款75385元迟迟不予支付。为了追讨该笔款项,原告及其儿子、孙子马二洒、马尕苏四人前后20多次到被告家中催要,被告都以种种借口拖延,不予支付。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砖款75385元,并承担利息9046.20元,合计84431.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当子扎西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马德明系原临夏市枹罕乡石头洼建材厂负责人,2015年8月5日,该厂予以注销。2014年4月9日,被告当子扎西来石头洼建材厂购买红砖,石头洼建材厂会计马尕苏书写收条一份,收条上写明被告当子扎西预定石头洼砖厂红砖500000块,每块砖单价为0.35元,预付款2万元,拉砖车的车号是甘N293**和甘N263**。2014年4月9日至2014年5月4日,甘N293**和甘N263**两车共运砖301100块,金额共计为105385元,被告当子扎西在支付了1万元砖款后,剩余砖款经原告马德明多次催要,被告当子扎西仍不予支付。以致原告马德明诉至本院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对原告马德明提交的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分析如下:1、原告马德明身份证(复印件)、临夏市枹罕镇石头洼村委会证明各1份。证明原告马德明诉讼主体资格适格。被告当子扎西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此份证据能证明原告马德明主体资格合法,应予以认定。收条1份。证明当时双方达成买卖红砖的口头协议,并收到被告当子扎西2万元的预付款,以及拉砖的车号是甘N293**和甘N263**。被告当子扎西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此份证据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应予以认定。结算单1份。证明被告当子扎西实际运砖301100块,金额合计为105385元,扣除2万元预付款,应付85385元,2015年5月支付1万元,现在剩余75385元砖款未付。被告当子扎西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此份证据能证明被告当子扎西拖欠原告马德明砖款75385元,应予以认定。4、临夏市枹罕镇石头洼建材厂运单11份。证明被告当子扎西实际运砖301100块。被告当子扎西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此组证据上有甘N293**和甘N263**的运砖车号,与收条上的运砖车号相互印证,能证明被告当子扎西运砖301100块的事实,应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当子扎西与原告马德明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当子扎西从原告马德明经营的临夏市枹罕乡石头洼建材厂购买红砖301100块,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砖款105385元,现被告当子扎西不予支付剩余砖款75385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马德明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在非借款合同中,若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则可以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截止起诉之日,违约一年至二年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所以原告马德明主张被告当子扎西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当子扎西最后一次买到红砖的日期是2014年5月4日,付款时间也应是2014年5月4日,至2016年1月7日起诉时,违约不到二年,应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人民币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从2014年5月5日起计算至义务履行完毕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当子扎西支付原告马德明砖款753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人民币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从2014年5月5日起计算至义务履行完毕止。(以上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当子扎西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0.78元,由被告当子扎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华尔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