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3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与魏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魏晓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261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朱瑞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亚伟,职工。委托代理人完庆中,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晓东,男,汉族,1973年11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诉被告魏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而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