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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颖与徐州众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颖,徐州众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357号原告陈颖,无业。被告徐州众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经济开发区第三工业园内东风路西、粮库北路北。法定代表人邱中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想,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娟,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颖诉被告徐州众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颖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颖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颖承担。审判员  陈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