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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小莉与湖北欧福思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詹晓慧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小莉,湖北欧福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詹晓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财保60号申请人杨小莉。被申请人湖北欧福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晓慧,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詹晓慧。申请人杨小莉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湖北欧福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詹晓慧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10月18日向申请人杨小莉借款3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3%。2014年10月18日,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湖北欧福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詹晓慧无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399万元。经双方协商约定,申请人杨小莉将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399万元继续借给被申请人湖北欧福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詹晓慧,借款期限两个月,月利率3%。借款再次到期后,申请人杨小莉多次向被申请人湖北欧福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詹晓慧催要借款本金和利息未果。现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湖北欧福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詹晓慧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特申请对被申请人湖北欧福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詹晓慧所有的价��480万元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人曹亚娟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担保人李霞、刘超强自愿以共同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担保人曹亚刚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担保人杨剑锋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担保人杭贵祥、陈桂珍自愿以共同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担保人杭贵祥自愿以其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小莉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湖北欧福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詹晓慧所有的价值48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担保人曹亚娟所有的房产,担保人李霞、刘超强共同所有的房产,担保人曹亚刚所有的房产,担保人杨剑锋所有的房产和小型普通客车,担保人杭贵祥、陈桂珍共同所有的房产,担保人杭贵祥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  陈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