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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徐祥夫与苏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祥夫,苏少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民初435号原告徐祥夫。委托代理人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苏少华。本院受理原告徐祥夫诉被告苏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向原告徐祥夫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自收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办理交费手续,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李 虹审判员 王 成陪审员 李登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龙 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