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2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小佳与蒋作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佳,蒋作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2民初172号原告:王小佳。被告:蒋作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佳与被告蒋作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恒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龚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