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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5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张磊、樊素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张磊,樊素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5551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被告张磊,男,汉族,内蒙古市人,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被告樊素荣,女,汉族,内蒙古市人,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磊、樊素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张磊、樊素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对张磊、樊素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9.00元,返回原告796.50元,诉讼保全费1,3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长闻人民陪审员  迟海峰人民陪审员  李月楼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