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福全与刘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全,刘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李福全。被告刘志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全诉被告刘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已负)。代理审判员 王海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陈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