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福全与刘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全,刘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李福全。被告刘志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全诉被告刘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已负)。代理审判员  王海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陈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