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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03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梅州市梅江区金骏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温富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州市梅江区金骏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富强,梅县叁鑫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03民初209号原告梅州市梅江区金骏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法定代表人黄木有。委托代理人宋伟文,该公司职员。被告温富强,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7902285614地址:梅州市梅县区松源镇横坊村横二片。第三人梅县叁鑫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梅县区。法定代表人管素婉。原告梅州市梅江区金骏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富强,第三人梅县叁鑫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请求系其自愿,且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州市梅江区金骏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8元,减半收取4064元,保全费2796元,原告梅州市梅江区金骏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郭  小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榆培(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