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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一终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昌市瑞华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舒驼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昌市瑞华米业有限公司,舒驼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终字第8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瑞华米业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县泾口乡小莲村。法定代表人:黄瑞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云龙,男,系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莹,女,系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驼子,男,汉族,1958年8月生,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委托代理人:杨健,女,系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昌市瑞华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舒驼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4)南塘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4)南塘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中上诉人南昌市瑞华米业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931元,由本院全额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姚永忠代理审判员  张宗华代理审判员  周中瑞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易晓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