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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司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司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1511号原告: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宁街21号。法定代理人:武文勇。被告:司岩,男,1978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西林街13号2-4-1。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司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因原告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  晓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潘正强(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