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终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与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3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护理职业学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港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其江,院长。委托代理人:朱磊,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正军,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7层。法定代表人:范玉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兰立明,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五路256号。法定代表人:赵于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志勇,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务主管。委托代理人:陈伟,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济南护理职业学院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五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济南护理职业学院的委托代理人朱磊、李正军,被上诉人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兰立明、张军,被上诉人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五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栾建德代理审判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