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7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刘虎与董小霞、董兆麒、宋世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虎,董小霞,董兆麒,宋世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7481号原告刘虎,男,汉族,1975年1月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秦彩云,系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彩虹,系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小霞,女,汉族,1974年10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董兆麒,男,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宋世兴,男,汉族,1969年2月2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原告刘虎与被告董小霞、董兆麒、宋世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因被告董小霞、董兆麒、宋世兴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在《张掖日报》上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6年4月1日上午9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虎委托代理人秦彩云、金彩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小霞、董兆麒、宋世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刘虎诉称:2013年12月19日,由被告董兆麒、宋世兴及岳永虎提供担保,被告董小霞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于2014年2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后借款到期,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均推诿拒付,期间,担保人岳永虎因故死亡。现原告要求三被告偿付借款200000元,承担利息84000元,合计284000元;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董小霞、董兆麒、宋世兴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董兆麒、宋世兴及案外人岳永虎(已故)提供担保,被告董小霞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13年12月19日至2014年2月18日。当日,被告董小霞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与被告董兆麒、宋世兴各签订保证合同一份。后借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均推诿拒付,遂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借款合同、担保承诺书、保证合同等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董小霞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系各自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民间借款法律关系成立。被告董小霞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董小霞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原告可以向被告董小霞要求履行债务,亦可以要求担保人董兆麒、宋世兴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原、被告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限为两年,现原告在保证期限内主张要求被告董兆麒、宋世兴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董兆麒、宋世兴连带偿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对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因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故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月利率6%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20000元(200000元×6%÷12个月×20个月)。被告董小霞、董兆麒、宋世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法律赋予在庭审过程中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三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二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小霞偿付原告刘虎借款200000元,承担利息20000元,合计220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董兆麒、宋世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560元,由原告刘虎负担1660元,被告董小霞负担3900元,被告董兆麒、宋世兴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毅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人民陪审员 王彩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