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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河山与陈登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河山,陈登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李河山,男,住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陈登安,男,住古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河山诉被执行人陈登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陈登安给付案款5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登安家庭生活困难,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河山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浪县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9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河山如发现被执行人陈登安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的债权数额为5000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 迅代理审判员 冯 玑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