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窦长松与张海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长松,张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人窦长松。被执行人张海艳。本院在执行窦长松与张海艳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海艳已将本案履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024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荆大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泳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