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窦长松与张海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长松,张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人窦长松。被执行人张海艳。本院在执行窦长松与张海艳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海艳已将本案履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024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荆大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泳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