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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刑初字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付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25刑初字2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小名付老四),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谷城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谷城县石花镇白家堰村*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12月16日到谷城县公安局自首,次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建勇、代理检察员阮先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4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付某的哥哥付乐杰与本村村民崔立伟、张某到本县石花镇武当路“幸福久久”婚庆店归还结婚扎花车用的塑料花。因付乐杰租花超期,与该店老板席某丁发生争执。付乐杰拿着塑料花朝店外走时,将柜台上摆放的鲜花打掉在地,席某丁要求付乐杰赔偿,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并厮打,双方面部均被对方抓伤;崔立伟见状下车参与厮打。此时在“幸福久久”婚庆店购物的席某丙拉架,后也参与厮打,付乐杰将席某丙头部打伤,后被他人劝开。付乐杰等人准备开车离开时,席某丙拦在车前。付乐杰遂给弟弟被告人付某打电话,让其过来帮忙。被告人付某与本县石花镇居民刘朝阳赶来后,被告人付某即对席某丁拳打脚踢,席某丁右眼被付某打伤流血,被他人拉开。被告人付某及付乐杰等人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席某丁右眼球缺失,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有投案情节。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4日下午2时许,谷城县石花镇白家堰村二组村民付乐杰(已判刑)与本村村民崔立伟乘坐同村村民张某的白色雪佛兰轿车,到本县石花镇武当路“幸福久久”婚庆店归还扎花车用的塑料花。因付乐杰租花超期限,该店老板席某丁提出押金60元不退还,可以赠送一盆植物,付乐杰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付乐杰拿着塑料花朝店外走时,将柜台上摆放的鲜花打掉在地,席某丁要求付乐杰赔偿,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并厮打,双方面部均被抓伤。崔立伟及在“幸福久久”婚庆店购物的席某丙(男,本县五山镇谢湾街社区人)也参与厮打,付乐杰将席某丙头部打伤,后被他人劝开。付乐杰等人准备开车离开时,席某丙拦在车前。付乐杰见状,打电话邀约其弟弟被告人付某及本县石花镇居民刘朝阳(男,34岁)过来帮忙。被告人付某到后问付乐杰:“哪个搞的?”付乐杰手指席某丁,被告人付某即对席某丁拳打脚踢,付乐杰说:“给老子狠打,朝死里打。”遂后也用拳头打席某丁,被他人拉开。此时,闻讯赶来的被告人付某的母亲崔某见付乐杰受伤,抓住席某丁说:“你把我儿子打成这样了,”被告人付某见席某丁不服气,就拿出手机朝席某丁脸部砸去,致席右眼受伤流血。被告人付某及付乐杰等人见状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席某丁右眼球缺失,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另查明,被害人席某丁在住院期间,被告人付某亲属先后支付席某丁医药费5万元。2014年9月24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付乐杰及其弟被告人付某在已赔偿5万元的基础上一次性赔偿席某丁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40000元。席某丁对被告人付某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付某从轻或减轻处罚。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付某到谷城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席某丁证实,2014年2月5日(农历正月初六),一个三十多岁的男的(付乐杰)开一辆轿车到我们幸福久久婚庆公司扎花车,费用240元,男的给了300元,当时我说给他打条据,他说不用,我按例规告知他,扎的花车次日必须归还到我们店里,当时他也答应了。2月14日下午14时许,这个男的才到我店里还花,我就对这个男的说,我们扎花车的东西都是二天必须还的,你拖了这么长时间,对我们的生意造成影响,60元押金不能退了,可以送一盆植物。这个男的不依,说,你想扯皮?把退还的花又夺过去,气冲冲的朝店外走,把店门口货架上摆放的鲜花掀倒在地。我就撵出去问,你怎么把我们东西扔到地上,你要赔,这个男的就骂我,说着就走,我不让他走,伸手捉住他的胳膊,他就用脚朝我腿上踢了一脚,我也用手朝他脸上扇了一巴掌,我们就厮打起来。这时从白色雪佛兰轿车上下来一个2-30岁的男的,他过来就拽住我的头发,扎花车的男的就用手抓我的脸,这二个男的打我时,我朋友席某丙就过来帮忙,扎花车的男的(付乐杰)也上去打席某丙,把席某丙头打流血了,我过去帮忙时把我鼻子划流血了,这时他们轿车的司机下来说莫搞了,我们才停手。他们就坐上车准备走,席某丙拦在车前面不让走,我去把车门拉住,我们就这样僵持了十几分钟,有一辆车从石花转盘方向开过来,停在路边,他们下车后就问谁打的,扎花车的男的指着我,这帮人就打我,其中一个脸黑黑的男的(付某)用拳朝我右眼打了一拳,当时我的眼睛看不见,右眼就流血了。2、证人席某甲证实,2014年2月14日下午2-3点钟,我和我弟弟席某丁在石花镇武当东路幸福久久婚庆店里,付乐杰来店里还扎花车用的花,席某丁说,你耽误了这么长时间才还,押金不能退了,送你一盆植物,姓付的不同意,就把扎花车用的花一拿就朝外走,把一束鲜花打掉在地上,席某丁看到后就撵了出去,问他为什么?姓付的就跟席某丁打起来了,当时在我们店里买东西的席某丙、汤某等人在边上拉架,跟姓付一起的一个穿红色袄子的娃子(崔立伟)就上去跟席某丙打了起来,跟姓付一起开车的人(张某)就去拉,后来那个姓付的不知道用什么东西把席某丙的头打流血了,姓付的又跟席某丁打,我们把他们拉开了,我看到席某丁的脸上被抓流血了,姓付的脸上也被抓流血了,他们几个人就上车了,席某丁和席某丙都拦住车不让走,姓付的等人坐在车上,这时来了个穿红色格子衬衣的娃子(付某),把席某丁踹倒在地,又踢了几脚,席某丁爬起来,几个人有人用手有人用拳头、脚朝席某丁身上乱打,之后席某丁用手捂着右眼,脸上的血越流越多。3、证人崔某[系付乐杰的母亲]证实,2014年2月14日下午约3点钟,我在石花镇医院,听人说石花烟草公司对门为在花店送花有人打架,好像姓付,我一听就害怕是付乐杰,因为正月初八我们村的张某结婚,当时在街上扎了花车,我就从医院朝烟草公司走,我去后看到付乐杰脸上有血,就问脸上是怎么搞的,付乐杰指着一个穿红色衬衣的年轻娃子说,他搞的,我就过去抓住这个娃子的肩膀,用手扬起来朝他的脸上扇,后一个穿绿色袄子的女的过来拉我,说,你看我弟弟的眼睛都被打成这样了,你还打,我就松手。4、证人席某乙证实,[系被害人的父亲]2014年2月14日下午2-3点钟,一个男的大约20多岁,到我们花店送租的花,因为租的花超过了时间,我儿子叫他支付一点费用,他不干,还把店门前的鲜花推倒,我儿子和他发生争执,之后被我和店里帮忙的娃子拉开了,我们拦住那个男的车不让走,他又请了5-6个娃子到我们店里,把我儿子打了,我儿子右眼被打坏了。5、证人席某丙证实,2014年2月14日下午14时许,我和汤某一起到石花镇武当路幸福久久花店去准备给女朋友买花,我跟开花店的席某甲认识,当时她店里有她弟弟席某丁,她爸爸等人在那帮忙,过了一会,一个男的提着塑料花到花店来退,我听席某丁说花退晚了,耽误了几天,押金不能退,可以送一盆植物,那个男的不依,就争吵起来了,我把席某丁拦住,劝他不要冲动,席珍也在劝,那男的突然从席某丁手里把塑料花夺过去,朝店外走,走到门前用塑料花朝花店门口摆的一束花上一扫,把花打倒在地,席某丁见状就撵出去了,二个人就互相抓住衣领厮扯,我和汤某也先后过去,席某丁跟那个男的打了起来,我上去拉,这时旁边一个娃子冲过来帮忙拉住我的胳膊,我就把他推开了,我突然感觉头上猛一疼,头上在流血,我一扭头,看到是开始跟席某丁发生冲突的那个男的打的,汤某、席某甲等人把我们拉开了,我看到席某丁脸上有血,对方开始跟席某丁打的那个男的脸上也有血,对方上车准备走,我就跑到车前将车拦住不让走,我就给我姐姐席俊打电话,说我在街上被人打了,让我姐姐找人过来,他们不知在联系谁,过了约十分钟,就有一群人从路上过来了,当时我还站在车前面,席某丁站在车旁边的人行道处,开始坐在车上的人看到有人来了就下车,跟席某丁打的那个男的就用手指席某丁,然后那些人一起过去把席某丁围住了,有的拽胳膊,有的用拳头打,有的用脚踹,一个高个娃子用手里拿的手机从人行道朝我扔过来,正好砸在我的鼻子上,然后那群人过来,用手朝我身上乱打,旁边有人劝说,这些人才停手,见我仍挡在车前,高个娃子说把车拍个照,车放这,后来他们坐上一辆黑色轿车朝石花转盘方向跑了。6、证人汤某证实,2014年2月14日下午2点多钟,我和席某丙到石花武当路幸福久久花店准备买礼物,一个30多岁的男的到店里,我听他和店里老板为租花的事争吵,那个男的就气冲冲的往店外走,走到店门口把鲜花打倒了,席某丁就撵出去把那个男的上衣抓住不让他走,他们相互撕打起来,席某丙就上去拉架,那几个人就对席某丙和席某丁拳打脚踢,我看他们打席某丙我上去把他们拉开,席某丁和席某丙被打伤,他们拦着那辆雪佛兰轿车不叫走。这样他们相互争吵了20多分钟,又来了台车,从车上下来了几个人和开始的几个人打席某丁,席某丙,我拉席某丙,这人就打我,有一个娃子用脚把我踹倒在地,这时来了一辆警车,打架的人四处跑了,我过去一看,席某丁的脸上粘的全部是血,后来把席某丁送到医院。7、证人张某证实,2014年2月7日我结婚,早上我请本村的付乐杰帮忙把婚车开到石花镇街上扎彩,当时我给了付300元钱,之后付就把车开去扎彩。2014年2月14日下午付乐杰和我上街,我开车到花店,付乐杰下车到花店去,过了几分钟,我看到一个娃子从花店门口撵付乐杰,发生争吵,我下车看到付乐杰与一个年轻的娃子相互厮打,花店又过来一个身穿天蓝色的袄子的娃子,坐在我车上的一个穿红色袄子的娃子也下车了,他们四个人打了起来,我在中间劝架,花店一个高个子穿黑色上衣的娃子也帮忙劝,还有花店里的一个老爷子,一个女的都在拉架,他们只打了一、二分钟就被拉开了,我看付乐杰的脸上有血,我准备送他到医院,穿天蓝色袄子的娃子(席某丙)就挡在我车前面不准走,趴在引擎盖上,还用手机打电话,就这样僵持,我看车走不成,就下车了。过了有5分钟,旁边的人越来越多,不知道从哪又来了几个男的,其中一个问付乐杰,是哪个打的?付乐杰指着那个胖胖的穿红衬衣的娃子,然后就说事情经过,不知怎么搞的,付乐杰又跟那个娃子打起来了,之后来的二个娃子在中间劝,说都不准再搞了,有人把双方拉开了,我看到那个胖胖的娃子右眼流血了,过了一会双方的人走开了,我也躲在旁边,等了一会我准备开车走的,花店的那个老爷子不让我开,并说已经报警了,我就在现场等着,警察去后让我把车开到派出所。8、谷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谷)公(刑)鉴(法)字(2014)10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席某丁右眼球缺失,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2d之规定,席某丁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9、伤情照片、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案件相关情况。10、协议书、谅解书各一张、收条三张等书证,证实民事赔偿及谅解情况。11、同案人付乐杰的供述,2014年2月14日早上,我朋友张某喊我和老表崔立伟到花店还租的花,是那个男老板(席某丁)接待的,他说这花隔了这么长时间才退,对他花店里的生意有影响,押金不退了,我很生气,我说这是我玩的好的结婚我借的,你看咋搞,帮忙弄一下,他说搞不得,坚持不退押金,说可以送一盆植物,我心里很生气,就把花从他手里拿过来转身往外走,走到门口撞到门口的架子,把架子上的一小把鲜花弄倒了,男老板从店里出来,拽住我的胳膊,说我把花弄掉地上,让我赔,他拽着我胳膊不让走,我便抓住他的衣领,和他争执起来,他猛地用拳头朝我右脸打了一拳,不知道他手里拿的是不是有东西,把我右脸眼睛下面打流血了,我便用手抓他的脸,把他的鼻子抠流血了,我和他撕打起来,花店里一个年轻的男的出来帮男老板打我,我老表崔立伟看到后也从车上下来帮忙,和打崔立伟的那个男的打了起来,张某也从车上下来帮忙,朝打崔立伟的那个男的身上踢了几脚,之后我们准备上车走,他们把车拦住不让走,拦车的那个男的在拿手机打电话喊人帮忙,我也掏出手机给我朋友刘朝阳和我弟弟付某打电话,说我在花店和别人打架,让他们过来帮忙,过了会,付某、我妈妈崔某等人来了,付某问是哪个打的,我指那个男老板,我妈妈上前拽住男老板的胳膊,付某上前用脚朝他腿上踢,用拳头朝他身上打,付某又和那个男老板吵了起来,付某就用手机朝男老板头上扔,把那个男老板的右眼睛砸流血了。花店男老板的右眼睛是付某朝他扔手机砸伤的,手机当时被砸坏了。12、被告人付某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考察,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杨汉东审判员 孙合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