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恢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西安泫辉建材有限公司与宝鸡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泫辉建材有限公司,宝鸡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恢69-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泫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来央区凤城一路金源幸福源泉10幢2单元22302号。法定代表人韩红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含其下属各分公司、项目部、工程处),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桥镇镇南段。法定代表人王保证,系该公司总经理。西安泫辉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宝鸡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宝鸡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付给西安泫辉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85446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宝鸡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未使用剩余的柔性铸铁排水管及管件,按原价即原告所提供证据1中的“价格清单”及“报价单”的价格向西安泫辉建材有限公司予以退回。案件受理费5856元,由宝鸡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418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4)咸中民终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2016)陕0402执恢6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天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