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5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王晓溪与谭联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溪,谭联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499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溪。被执行人谭联民。申请执行人王晓溪与被执行人谭联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05民初1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谭联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晓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谭联民在中国银行柳州分行有工资、奖金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谭联民在中国银行柳州分行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共计251万元至本院账户(户名: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帐号26×××62:,开户行: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分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