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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王晓溪与谭联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溪,谭联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499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溪。被执行人谭联民。申请执行人王晓溪与被执行人谭联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05民初1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谭联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晓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谭联民在中国银行柳州分行有工资、奖金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谭联民在中国银行柳州分行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共计251万元至本院账户(户名: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帐号26×××62:,开户行: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分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