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滨海新区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滨海新区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13号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高新区软件园中北楼5层,组织机构代码758140269。法定代表人牟福江,总经理。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新区盛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郝春杰二〇一六年四月××日书记员 吴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