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4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纪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735号原告纪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纪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昕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纪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纪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