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与王志国、季海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王志国,季海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5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宽城镇新兴街117号。法定代表人曹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任密大,男,该行信贷部经理。被告王志国被告季海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王志国、季海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振东审 判 员 徐建民人民陪审员 刘青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韦士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