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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扎执字第00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家华与张会云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华,张会云,扎赉特旗康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0886号申请执行人李家华,男,住所地黑龙江省泰来县泰来镇被执行人张会云,地址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扎赉特旗康美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扎赉特旗。法定代表人余章礼。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李家华申请张会云、扎赉特旗康美食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张会云扎赉特旗康美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李家华案款33624.0元,承担执行费404.36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年扎执字第0088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锦涛审判员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何金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