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4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雪兵、周利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雪兵,周利央,郭森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893号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居县穿城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叶仙万,理事长。被告:郭雪兵,男,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住仙居县。被告:周利央,女,汉族,1972年4月7日出生,住仙居县。被告:郭森耀,男,汉族,1964年1月2日出生,住仙居县。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郭雪兵、周利央、郭森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629元,由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郭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吴好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