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阜城商初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盐城美好生活专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美好生活专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商初字第1468号原告盐城美好生活专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跃进社会综合楼二楼(CND)。法定代表人王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军荣、何海峰,江苏登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富城街道办上海路409号。法定代表人吴志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盐城美好生活专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进行审理。经查明,原告盐城美好生活专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盐城美好生活专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盐城美好生活专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诉讼费2002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朝阳代理审判员  彭 艳代理审判员  郭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文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