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齐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91民初67号原告:齐某。委托代理人:胡志芳,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原告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树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志芳,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经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东开民初字第XXX号)、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东民一终字第XXX号)审理,判决双方离婚。现该判决已生效。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一直在被告处,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其个人财产,被告拒不返还。现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海尔冰箱一台(价值10080元)、小天鹅洗衣机一台(价值5998元)、床单、棉被等床上用品12件(价值20000元)、87年茅台酒一瓶(价值20000元)、92年红高粱酒一瓶(价值1000元)、03年水井坊一瓶(价值3000元)、孤岛5斤装坛子酒一坛(价值5000元);2、若被告不能返还以上物品,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5078元。被告辩称,没有见过原告所说的东西,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开庭时,其本着和好的想法,只要原告能够和好,提任何要求都能够满足并得到家长和朋友的支持,所以对于当时原告提出的任何请求,出于和解的原因,口头答应,但不是事实。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被告发表了质证意见:证据一,2015年5月4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8月6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经诉讼判决离婚,双方均认可没有共同财产。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其黄金手链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重达100多克,黄金戒指一个都在原告家,至今没有归还,其父母为原告垫付的酒席钱也没有归还,酒席钱全部是借来的,属于其和被告的共同债务。证据二,2014年4月18日原告购买海尔冰箱、小天鹅洗衣机发票各一张,拟证明涉案的海尔冰箱价值10080元、小天鹅洗衣机价值5998元,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被告应予返还,发票抬头名称齐某某系原告齐某的父亲,购买物品时,用其父亲名称开具发票。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发票的抬头姓名不是原告,并且发票所描述的冰箱和洗衣机从未见过,原告拿着别人买的东西来向其索要,不成立。本院依据原告申请调取了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民初字第XXX号卷宗一本(卷宗庭审笔录)及庭审录像(关于婚前个人财产部分调查)一份,原、被告发表了质证意见。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一,庭审笔录8、9页双方认可没有共同财产,原告婚前个人财产的范围及价值为海尔冰箱一台(10080元)、小天鹅洗衣机一台(5998元)、床单棉被等床上用品12件2万元、87年茅台酒一瓶2万元、92年红高粱酒一瓶价值不详、03年水井坊一瓶3000元、孤岛5斤装坛子酒5000元。被告在笔录中认可以上物品属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并认可其价值;二,被告在(2015)东开民初字第XXX号案件庭审中认可以上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作为嫁妆在其家中收藏,现双方已经离婚,被告应返还以上原告的财产;三,如果被告不能返还以上财产,被告应按双方认可的价值赔偿原告损失55078元。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其主张没有见到原告所说的任何东西,原告在笔录和视频中断章取义,笔录中从未认可其所说,也不认可其价值,一审视频16分30秒明确显示,当时处于和好如初的想法,愿意为感情不理论不争吵,原告说什么是什么;视频中25分钟法院询问什么是婚前财产,视频中显示被告多次询问法官是什么意思,当时并不理解其意思,没有表达清楚自己的想法,原告所说的收藏,被告理解的意思是原告想拿走自己的个人物品,原告在被告家有专门放置自己物品包裹,被告从未打开过,2016年1月31日打开看,只有几件女士衣服,并没有发现其所说的冰箱、洗衣机、酒水等物品,离婚纠纷二审中提交的婚礼录像中,能够证明没有原告所说的冰箱、洗衣机、酒水等物品,原告的婚前财产为原告的几件衣服,再无其他。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及本院调取的(2015)东开民初字第XXX号案件庭审笔录及庭审录像,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二,因在(2015)东开民初字第XXX号案件庭审录像中被告认可冰箱、洗衣机是原告配送的嫁妆,两者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原告证明目的,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齐某第二次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主张其婚前财产及婚后个人财产有沃尔沃S60轿车一辆,海尔双开门冰箱一台,价值10080元,小天鹅洗衣机一台,价值5998元,87年茅台酒一瓶,价值20000元左右,92年高粱酒一瓶,具体价值不详,03年水井坊一瓶,价值3000元左右,孤岛5斤装坛子酒一坛,价值500元左右,床上用品12床,价值约20000元左右,被告认可冰箱、洗衣机是原告陪送的嫁妆,上述物品是原告的个人财产,其为原告保存着。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东开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原告齐某返还被告王某60000元,驳回了原告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原告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8月6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现有的证据能够证实,2015年4月30日,涉案海尔冰箱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床单、棉被等床上用品12件、87年茅台酒一瓶、92年红高粱酒一瓶、03年水井坊一瓶、孤岛5斤装坛子酒一坛在被告处,且系原告的个人财产。被告抗辩是为了与原告和好认可上述财产情况,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因床单、棉被等为日常生活用品,酒为消费品,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未被消费、仍在被告处,原告要求返还床单、棉被等床上用品及酒,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返还海尔冰箱一台、天鹅洗衣机一台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齐某海尔冰箱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二、驳回原告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9元,由原告齐某负担294.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29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树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付韩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