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106号原告王某,女,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男,1962年7月2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丙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