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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2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许彩波与梅河口市旺旺米业有限公司、孙厚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彩波,孙厚传,梅河口市旺旺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256号原告:许彩波,男,汉族,1957年8月23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孙厚传,男,满族,1950年6月28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现下落不明。被告:梅河口市旺旺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孙一涛,经理。原告许彩波与被告梅河口市旺旺米业有限公司、孙厚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孙厚传下落不明,本案事实无法查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法定中止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大勋审 判 员  于 水代理审判员  刘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靓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