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7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桂书与刘景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书,刘景存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128号原告张桂书被告刘景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书与被告刘景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书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桂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雅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嘉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