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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闫铁成与谭洪春、李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铁成,谭洪春,李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1375号申请执行人闫铁成,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谭洪春,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新华,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闫铁成与谭洪春、李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初字第25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2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