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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04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伟与卢玉玲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卢玉玲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04090号原告李伟,男,汉族,1968年10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吴泡,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玉玲,女,汉族,1974年7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与被告卢玉玲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双方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共计550元由原告李伟承担。审判长  禄东峰审判员  晋京豫陪审员  王玉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