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04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伟与卢玉玲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卢玉玲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04090号原告李伟,男,汉族,1968年10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吴泡,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玉玲,女,汉族,1974年7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与被告卢玉玲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双方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共计550元由原告李伟承担。审判长 禄东峰审判员 晋京豫陪审员 王玉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