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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如旦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如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如旦,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苍南县钱库镇西堡村建西路**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18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安友,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如旦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如旦及其辩护人张安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陈如旦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多次从江西省广丰县烟花厂刘荣兴处购买烟花爆竹进行贩卖,非法经营额33万元,并从中获利42000元。2014年12月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如旦位于苍南县钱库镇西堡村建西路64号对面仓库查获各类烟花爆竹,经计算,被查获的烟花爆竹中总计含黑火药146308克,含烟火药366974克。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如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情节严重。被告人陈如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解自己的行为不应以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定性。其辩护人提出:一、本案不应以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理由是:1.含有黑火药、烟火药原料制成的烟花爆竹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2.烟花爆竹中含有的黑火药、烟火药亦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3.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将烟花爆竹认定为爆炸物。4.烟花爆竹质量合格与否,不影响烟花爆竹性质的认定。二、量刑情节方面,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查获的仓库内的全部烟花爆竹。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陈如旦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江西省广丰县烟花厂刘荣兴处购买烟花爆竹进行贩卖,非法经营额达33万余元,并从中获利约42000元。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陈如旦在苍南县钱库镇西堡村建西路64号对面仓库卸货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有好日子烟花340件、好运来烟花52件、好福气烟花140件;另在钱库镇西堡村建西路64号对面仓库内查获1770响爆竹100盘、3380响爆竹150盘、44响爆竹7500挂。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烟花爆竹价值共计93490元。经鉴定,被查获的烟花爆竹均系不合格产品。经鉴定,被查获的好日子烟花每件含黑火药282克,烟火药592克;好运来烟花每件含黑火药294克,烟火药597克;好福气烟花每件含黑火药251克,烟火药530克;1770响爆竹每件含烟火药99克;3380响爆竹每件含烟火药222克;44响爆竹每件含烟火药2.3克。经计算,此次被查获的烟花爆竹中总计含黑火药146308克,含烟火药366974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如旦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份开始,其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先后六次从江西省广丰县烟花厂老板刘荣兴处购买烟花爆竹,共花费约306701元。2014年12月2日,江西省广丰县司机杨接荣驾驶货车运输一批烟花到其位于苍南县钱库镇西堡村建西路64号仓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事实;2.证人杨接荣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日,刘荣兴安排其与刘杰将一批烟花爆竹从江西省广丰县运往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陈如旦处,12月2日凌晨,其驾车到达苍南县钱库镇陈如旦的仓库,在卸货时,其发现公安民警过来检查,后逃离现场的事实;3.证人刘杰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日,杨接荣叫其跟车运输一批烟花爆竹到浙江省苍南县,次日凌晨,货车到达苍南县钱库镇西堡村64号由买主开始卸货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的事实;4.证人陈秋凤、陈芝连、陈定珠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日凌晨,其帮助陈如旦从货车上卸下一批烟花爆竹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的事实;5.检查笔录,证实2014年12月2日,公安人员对苍南县钱库镇建西路64号仓库及货车进行检查,查获各类型烟花532件、各类型爆竹150件的事实;6.销货清单,证实被告人陈如旦分别于2014年5月22日、5月27日、8月19日、9月25日、10月16日、11月8日共斥资306701元向江西省广丰县刘荣兴购入各类烟花爆竹的事实;7.送货清单,证实被告人陈如旦对进购的烟花爆竹进行销售的情况;8.抽样检查笔录、检验报告,证实公安人员对涉案烟花爆竹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各类烟花爆竹中黑火药和烟火药的含量,经计算,查获的烟花爆竹总计含黑火药146308克、含烟火药366974克。另经检验,涉案烟花爆竹均系不合格产品的事实;9.价格鉴定意见,证实涉案的烟花爆竹共价值人民币93490元的事实;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陈如旦、杨接荣、陈秋凤因本案被行政处罚的情况;11.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如旦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如旦的身份情况。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经查,涉案烟花爆竹中含有大量的黑火药和烟火药,黑火药和烟火药具有爆炸性、危险性、杀伤力,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本案中,虽然黑火药和烟火药通过工艺制作被分装于各烟花爆竹个体中,但其物理、化学特性并未被实质性改变,具有相当的爆炸特性,一旦引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况且经抽样检验,本案烟花爆竹均系不合格产品,较合格产品具有更大的危险性。被告人陈如旦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买卖、储存涉案烟花爆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如旦的辩解及辩护人就此所作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如旦无视国法,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如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如旦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29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显兵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人民陪审员  丁良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董莉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