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5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勇与何红、易德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易德培,何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5857号原告:张勇,男,1965年5月19日生,汉族。被告:易德培,男,1981年9月20日生,汉族。被告:何红,女,1981年10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易德培、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预交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66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 判 长 夏正华人民陪审员 吕继泽人民陪审员 胡汉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