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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5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黄卫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黄卫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512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9810182-7。负责人:杨志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卓、欧金龙,均系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卫国,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黄卫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并获本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静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关颖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