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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82民初346号原告:张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到两个月,于2013年8月17日按当地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13年10月8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3月23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感情一般。2015年11月,因原告与被告父亲商量房屋装修问题发生争执,原告带女儿回居娘家,生活费用全由娘家支出,被告及其父母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2015年腊月二十三、春节,也不叫原告回家,只好带着孩子寄居旅馆。被告的行为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女儿李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张某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此不存在孩子由谁抚养,财产都是我家里准备的,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原告所说部分是事实,但是我们感情很好。2015年腊月二十三、春节,我叫原告了,还到原告村里找人说了,原告说我没有叫她情况不属实,但是因为当时房子没有装修,原告父母说要让我押5万元,使我都没有办法生活了。我也给原告生活费了。被告李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3年8月17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13年10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3月23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婚后未置办共同财产。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11月原告因与被告父亲商量房屋装修事情发生争吵,原告携带女儿回娘家居住至今。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后生育了女儿李某,应当说,双方的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张某请求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今后双方应本着互相沟通、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尊老爱幼的原则继续完好的婚姻家庭生活,共同抚育孩子的成长,让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雷清代理审判员  谭红石代理审判员  李迎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伟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