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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苏州久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福布斯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久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福布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7民初1079号原告苏州久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唯新路91号。法定代表人李祥,总经理。被告苏州福布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大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国东。原告苏州久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福布斯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丽玲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久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福布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久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7月起,被告提供原材料委托原告为其提供SMT(电子零件贴片加工)组装加工服务。通过结算,被告确认结欠加工费50121.51元,并承诺在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但被告未按约履行,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加工价款50121.5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苏州福布斯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5年10月底,原告为被告加工SMT电子零件贴片,该期间发生送货单21份。双方业务结束后,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付款协议》一份,约定内容如下:甲方欠乙方加工费明细如下:2015年8月32844.72元,2015年9月13361.19元,2015年10月3915.6元,合计50121.51元。甲乙双方议定合作的付款账期为月结30天,以上加工费均已逾期未付。现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承诺以上加工费用在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因被告未按约支付加工款,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送货单21份、《付款协议》1份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另举证被告分别于2015年8月25日、2015年9月24日、2015年10月24日出具的发票签收单三份,金额分别为32844.72元、13361.19元、3915.60元,合计人民币50121.51元,证明原告按照双方确认的金额开具了50121.51元的发票,被告都予以签收,被告对于结欠原告50121.51元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履行了加工合同义务,被告苏州福布斯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苏州久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价款50121.51元的事实,由送货单、付款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付款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1月31日之前支付所欠款项,但被告至今未予清偿,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以50121.51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苏州福布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福布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久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50121.51元,支付该款自2016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2)。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6元,由被告苏州福布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魏丽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薛文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