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敦化市雁鸣湖兴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志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雁鸣湖兴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杨志财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620号原告敦化市雁鸣湖兴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雁鸣湖镇。法定代表人王立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秋菊。被告杨志财,自然情况及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雁鸣湖兴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志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雁鸣湖兴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雁鸣湖兴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蔺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