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钱开华、陈桂英与上海港开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开华,陈桂英,上海港开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601号原告钱开华,男,193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陈桂英,女,1934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石峰,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港开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朱伟丹,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施勇。委托代理人张天福。原告钱开华、陈桂英诉被告上海港开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开华、陈桂英未按规定在收到由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出具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之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俭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邓瑜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