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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单铭杰与XXX、广东太古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5金民初428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铭杰,XXX,广东太古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2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单铭杰,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原审被告):XXX,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黄永发,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烨涛,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太古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鼎立石材侧)。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黄永发,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烨涛,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单铭杰与上诉人XXX、广东太古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单铭杰因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单铭杰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单铭杰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庞智雄审 判 员  李 琦代理审判员  丘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可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