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801执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先平与被申请人蔡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先平,蔡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保36号申请人蒋先平,云南省景洪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32XXXXXXX********。委托代理人樊峻宇,云南法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蔡远亮,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担保人李玉春,女,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曼听路**号*栋*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蒋先平与被申请人蔡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蒋先平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蔡远亮备案在其名下的位于景洪市江南翡翠6栋2单元22层2203号房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蒋先平与担保人李玉春提供按份共有的位于景洪市曼听路﹤允镇幼儿园﹥建筑面积为100.04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景﹤私﹥字第000101**号、共有权证号为景房﹤私﹥共字第00005620号)作为担保。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对被申请人蔡远亮备案在其名下的位于景洪市江南翡翠6栋2单元22层2203号房产予以查封,并对申请人蒋先平与担保人李玉春提供按份共有的位于景洪市曼听路﹤允镇幼儿园﹥建筑面积为100.04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景﹤私﹥字第000101**号、共有权证号为景房﹤私﹥共字第00005620号)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保36号保全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岩 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唐文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