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晓军与被告张增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军,张增民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602号原告马晓军被告张增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军与被告张增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找到被告,原告马晓军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增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晓军撤回对被告张增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马晓军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毕 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天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