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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范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658号罪犯范勇,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4)南宛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范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自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止。罪犯范勇于2014年7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6年3月1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范勇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7月2日18时许,被告人范勇伙同李建伟等人预谋后,窜至南阳市高新区四福井易家快捷北边一小道内,捂住被害人曾某某的嘴并将其推倒在地后,抢走被害人现金27元及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300元)。案发后,手机追回退还被害人。2013年7月2日上午,被告人范勇伙同李建伟等人预谋后,窜至南阳市区奥博陶瓷市场被害人马某某的门面内,盗走银手镯2对,价值人民币900元;银元3枚,价值人民币1650元;以及铜戒指等财物。赃款已挥霍。该犯系从犯。罪犯范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范勇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勇减去刑期五个月。刑满日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俊锋审 判 员  胡 溟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更多数据: